前兩天中國杯的比賽國足輸球了,一如既往的成績穩定。但是這一次輸球又輸人,7號前鋒的這次鏟球行為,震驚了足球圈,明眼人都看不下去了。
國足7號前鋒,這次的鏟球明顯不是衝著球去的。
此次行為直接導致烏茲別克斯坦球員舒庫羅夫,5個月的傷病期,賽季報銷。而這次事件的後果,7號球員韋世豪遭到俱樂部直接停賽一個月,視其情況決定開不開除。
職業比賽中糙哥們兒的行為雖然可恨,但是一般來說,在職業聯賽中參與其中的運動員視為認同其中存在的傷病風險,職業聯賽有其自己的聯賽規則,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懼怕傷病侵害,比賽畏畏縮縮,必將缺乏其運動的觀賞性。固存在犯規的行為一般會根據足協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。競技體育傷害在法律層麵上來講為什麽不是以刑法論處呢?
根據《體育法》第四十八條
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,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;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可見在競技體育運動中造成傷害的,並沒沒有提及刑事責任方麵的問題,一般都會根據體育團體的規定進行處罰,當然這隻是適用於簡單的犯規行為,更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的就另當別論了。但是有一點需要指出在職業運動過程中,尋釁滋事的,擾亂秩序的行為根據其行為的輕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。嚴重的就會受到法律的製裁了。
《體育法》第五十一條
在體育活動中,尋釁滋事、擾亂公共秩序的,給予批評、教育並予以製止;違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比如雙方由於比賽的激烈,使得腎上腺素分泌過於旺盛,出現激烈的群毆,或者矛頭直指裁判,出現圍毆裁判的行為,這種行為已不是競技體育範疇所能涵蓋,根本就不是正當業務行為,因此不能阻卻違法,必須承擔刑事責任。
以上都是職業體育上麵的範疇,而轉換到業餘運動就不同了,如果是業餘比賽(踢野球)或者娛樂,把對方踢傷了,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。比如將對方踢傷,或者將路人踢傷等等都會有相應的法律依據。
各位謹記"玩"也是存在風險的,隻要保證不"彪"。
根據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及相關的規定,人身造成了損害,應當承擔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,需要賠償路人的醫療費、護理費等一些費用,如造人路人嚴重精神損害的,還需要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。但如有證據證明路人自身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您朋友的責任。
法律依據如下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十六條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。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二條
侵害他人人身權益,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,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六條
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當然,到了運動場上還是要尊重規則,尊重對手。尊重規則,使用規範的技術動作,減少犯規,成就一場賞心悅目的球賽;尊重對手,將心比心,動作對球不對人,給對手一份安全,也是給自己一份安全。人都是肉長的您說是不?
最新消息!!!
最後,吐槽一下吧,三屆中國杯,一共進行了6場比賽,輸了5場,丟15球,還把對方踢成重傷了。唉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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